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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时间:2024-10-22 17:08:00

近日,张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区用人单位发出首份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区各用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张湾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内容如下:


张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区各用人单位:

《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有效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用人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重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实施难题切实做到以立法促监督,以监督促和谐。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广泛凝聚各方共识,保障条例有效实施,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健全工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建立工会组织让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法可依,能畅通沟通渠道,提高生产效率、保障职工权益、壮大企业发展,能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会可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和合同签订,避免用工风险。同时按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要求,各用人单位要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平台企业,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建设,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管理,吸收律师、法律专家学者、一线职工担任特邀监督员,不断壮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队伍。

三、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各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并对合作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不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 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依法发放加班工资,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保登记。发生工伤后,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应。


                  十堰市张湾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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