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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湾区档案馆关于面向社会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公告

   时间:2026-05-11 09:08:2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收集、保管、利用好珍贵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张湾区档案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现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征集范围包括红色档案、地方特色、重大事项、非遗文化、名人档案、荣誉档案等具有查考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

(一)红色档案资料

1.文献类

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组织、机构在张湾区的各个历史时期对党组织建设、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件或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综合性或专题性文件、政策法规汇编、会议记录、决议、指示批示等;与张湾区有关的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的生平事迹、入党资料、回忆录、传记、日记、著作、手稿、书信函件等。

2.音像类

反映张湾区红色历史、党组织活动、革命事件、党史人物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3.实物类

革命活动中形成的党章、证件、证书、牌匾、徽章、胸章、肩章、服装、旗帜、会标、奖牌、战利品、战斗用具、纪念品、工作用品、慰问品等;革命烈士、老红军相关获奖证书等。

4.口述类

革命活动中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档案、口述录音、录像等。

(二)地方特色档案资料

1.文献类

反映张湾区历史时期形成的诏书、敕令、手谕、奏折、电报、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报纸、刊物、图书、地图、图表、往来文书;反映张湾区经济社会发展、乡村建设、公共服务、新型产业、古老建筑、知名企业、地标产品、老字号、物产资源、自然灾害、奇闻轶事、风景名胜的图书、画册、手稿、信札、报刊、书籍;反映张湾区风土人情、社会变迁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书画作品及历代编修的各类史书、地方志、年鉴、典章制度、内部刊物等。

2.音像类

反映张湾区历史变迁、经济社会发展、风土人情、风景名胜、老字号与地标产品的照片、影像等。

3.实物类

历史时期遗留的墓志、碑文、契约、货币、证券、票证、传单、印章、奖章、旗帜、牌匾;老字号、知名企业、地标产品的相关实物等。

(三)重大事项档案资料

1.文献类

反映张湾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十堰市重大发展战略,围绕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项目等形成的文件、图纸、宣传册、商标、广告等。

2.音像类

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工程项目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等。

3.实物类

重大事项相关的旗帜、牌匾、证章等。

(四)非遗文化档案资料

1.文献类

获评全国、省级非遗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文字记录、项目介绍、技艺文本、剧本、曲谱、技法图谱、研究资料等。

2.音像类

展现非遗项目巡演、传承、教学与创作的照片、影像、录音资料等。

3.实物类

非遗作品、道具工具、服饰、标本、成品、半成品等实物。

4.口述类

非遗传承人口述传承故事等。

(五)名人档案资料

1.文献类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来张湾视察、调研形成的题词;张湾区籍或曾在张湾学习、生活、工作的有重要影响人士的手稿、信函、自传、笔记、题词、论著、艺术作品、出版物、诗文、遗嘱等。

2.音像类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来张湾区视察、调研的照片、录音录像、光盘;张湾区籍或曾在张湾区有重要影响人士的工作、生活、社会活动照片及音像资料等。

(六)荣誉档案资料

1.文献类

张湾区各单位、各行业荣获国家、省级荣誉表彰的相关文件。

2.音像类

表彰活动、授奖仪式照片、录音、录像等。

3.实物类

奖状、奖杯、牌匾、锦旗、纪念品等。

(七)个人手中具有张湾区地域特色、历史价值、文化内涵或科研参考意义的其他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档案馆组织对自愿捐赠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对纳入征集进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与捐赠者办理交接手续,并颁发荣誉证书。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永久保存,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

(二)复制。对持有者不愿捐赠原件的,经协商同意,本馆可采取仿真复制的方式征集。

(三)征购。对于经过鉴定确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本着自愿原则,经双方协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有偿征购。

(四)寄存。因不具备安全、妥善保管条件,愿意代存的,档案所有者可与档案馆双方协商,免费寄存到档案馆,其档案所有权不变。档案馆在征得寄存方同意后合理利用。

三、征集要求

(一)档案资料须原始、真实、完整,确保“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二)鼓励捐献原件,若为复制件或数字化副本,需注明原件保存地址。

(三)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人物及身份(重要人物请注明在画面中的位置)、事由、拍摄背景、摄影者等信息。实物请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形成时间、材质、所有者等。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四)有意向提供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五)档案馆将对征集的档案资料进行统一分类、编目、保管,并根据档案开放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捐赠者如对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的,须提供限制利用说明。

四、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张湾区档案馆档案管理股

联系人:何敏

联系电话:0719-8511231

   联系邮箱:zwqdag2022@163.com

   联系地址:张湾区工业新区发展大道社区发展大道101号。

                               


张湾区档案馆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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